河北出台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 机动车限行成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2013年03月20日
河北省政府日前印发《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其中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对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或尾号限行成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同时,空气重污染应急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办法》将空气重污染分为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3级。根据《办法》,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对下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办法》指出,对空气污染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采取重污染企业搬迁、城市气化工程、车用燃油低硫化等措施,深入开展空气污染整治;加强针对性科学研究,加快新技术、新成果转化和应用,利用先进技术提高空气污染防治水平。
《办法》要求,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或者处置不当,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导致人员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故意隐瞒、谎报或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误报重污染预警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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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日前印发《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其中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对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或尾号限行成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同时,空气重污染应急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办法》将空气重污染分为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3级。根据《办法》,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对下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办法》指出,对空气污染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采取重污染企业搬迁、城市气化工程、车用燃油低硫化等措施,深入开展空气污染整治;加强针对性科学研究,加快新技术、新成果转化和应用,利用先进技术提高空气污染防治水平。
《办法》要求,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或者处置不当,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导致人员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故意隐瞒、谎报或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误报重污染预警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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