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0月起施行
2013年08月17日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机动车环保检验、尾气超标治理、强制报废、无标车黄标车限行区上路罚款、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
条例规定,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措施,对违反交通限制措施的实行记分处理。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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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机动车环保检验、尾气超标治理、强制报废、无标车黄标车限行区上路罚款、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
条例规定,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措施,对违反交通限制措施的实行记分处理。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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