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网上征求意见
5月4日起,《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在省政府法制办网上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本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环保限行道路上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同一机动车,两次以上抽检均超标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被抽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抽检,违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中还规定,在使用中的机动车,应定期接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对于新购机动车,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而对于达到我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注册登记前可免予接受环保检验。同时,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一致。
但是,如果机动车主拆除、闲置、擅自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也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附:机动车尾气污染知识:
A、汽车排出的污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等以及微粒污染物(或称颗粒污染物)在大城市的许多空气质量监测点已成为左右空气污染指数的首要污染物。
B、汽车排放的有害气体可刺激人们的鼻、眼、呼吸道等器官;引发头疼、晕眩等症状,严重时导致眼、鼻、肺疼病甚至癌症。汽车排放污染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长久的危害。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环保限行道路上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同一机动车,两次以上抽检均超标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被抽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抽检,违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中还规定,在使用中的机动车,应定期接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对于新购机动车,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而对于达到我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注册登记前可免予接受环保检验。同时,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一致。
但是,如果机动车主拆除、闲置、擅自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也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附:机动车尾气污染知识:
A、汽车排出的污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等以及微粒污染物(或称颗粒污染物)在大城市的许多空气质量监测点已成为左右空气污染指数的首要污染物。
B、汽车排放的有害气体可刺激人们的鼻、眼、呼吸道等器官;引发头疼、晕眩等症状,严重时导致眼、鼻、肺疼病甚至癌症。汽车排放污染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长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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