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重度空气污染应列入突发事件
2013年03月04日
今年1月12日,我国多个城市和地区同时发生极重度空气污染,首都北京的空气质量指数一度达到993。在1月12日那天,由于很多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值已远远超过500的仪器极限,以至于仪器无法测到 终的结果,媒体称之为“爆表”。
朱成钢委员认为,空气污染是多年来我国环境持续恶化的结果,具有常态化趋势,但是类似于1月12日这样的极端污染状态,会在短时间内危及人的生命及健康,对自然环境造成毁灭性打击,所以完全有理由把这类极端严重的空气污染状态定义为环境灾难,进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尽可能减轻或避免灾难性危害。这种措施既包括政府的救灾减灾,也包括民间的避灾防灾。不管是哪一方的行为,都需要在行动时进行有序的社会动员。
朱委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不足是:在后续的法条中把所要应对的突发事件具体规定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个方面,没有明确列入“环境灾难”,近期发生的极重度空气污染就很难与上述四种规定的范畴对应。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如明确列举各种灾难或事故的主要形式,将极重度空气污染列入环境灾难的范畴。同时对各种主要灾难或事件规定量化等级,以便各级政府掌握执行。(来源:人民政协网)
今年1月12日,我国多个城市和地区同时发生极重度空气污染,首都北京的空气质量指数一度达到993。在1月12日那天,由于很多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值已远远超过500的仪器极限,以至于仪器无法测到 终的结果,媒体称之为“爆表”。
朱成钢委员认为,空气污染是多年来我国环境持续恶化的结果,具有常态化趋势,但是类似于1月12日这样的极端污染状态,会在短时间内危及人的生命及健康,对自然环境造成毁灭性打击,所以完全有理由把这类极端严重的空气污染状态定义为环境灾难,进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尽可能减轻或避免灾难性危害。这种措施既包括政府的救灾减灾,也包括民间的避灾防灾。不管是哪一方的行为,都需要在行动时进行有序的社会动员。
朱委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不足是:在后续的法条中把所要应对的突发事件具体规定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个方面,没有明确列入“环境灾难”,近期发生的极重度空气污染就很难与上述四种规定的范畴对应。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如明确列举各种灾难或事故的主要形式,将极重度空气污染列入环境灾难的范畴。同时对各种主要灾难或事件规定量化等级,以便各级政府掌握执行。(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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